欢迎进入沈阳市科创服务平台!

沈阳市科创服务平台

政策解读 项目申报 高企认定 知识产权

科创产业全链条服务

企业补贴申报热线

024 3123 1081

高新企业 | 高新技术企业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高新企业认定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通知 > 政策文库

沈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7/01  



沈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沈工信发〔2019〕1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结构调整,推动重点产业快速发展,加强和规范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沈阳市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沈委发〔2017〕29号)、《沈阳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19〕2号)等政策文件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发〔2018〕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专项”)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工业经济稳步增长、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转型升级,以及落实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和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 工业专项支持的重点领域包括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汽车及先进轨道交通、航空装备、通用石化重矿装备、电力装备、集成电路装备、新材料和生物医药等。


第四条 工业专项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工业专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按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


第六条 市工信局负责工业专项预算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做好报批、监管和绩效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重点、方向和方式

第七条 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一是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实施的生产线调整、设备更新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改造,以及在技术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环保和管网等配套设施改造。二是支持重点产业领域、骨干企业的产业化项目建设。三是支持企业对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大研发基础设施等创新载体的改造;支持提升产品、系统、工艺流程等方面研发设计能力的改造;支持企业成果转化方面的技术改造。

符合上述方向,并纳入全市技术改造项目库管理,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智能升级。分层次、分领域推进各行业智能升级示范项目建设。对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期不超过3年),按照实际投资额度(含新设备投资或改造投资、信息化建设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投资)的20%给予补助。其中,智能工厂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数字化车间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鼓励利用先进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技术改造;鼓励实施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再制造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实施工业领域的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具体政策依据《沈阳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支持制造业向服务化融合。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时获得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下一级示范奖励的,补足本级奖励差额。


第十一条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研发和首批(次)新材料应用。

1.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资金数额按照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次销售价格的20%核定,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关键零部件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单机产品最高补贴额不超过400万元;成套设备关键部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本地化率超过60%的,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

首台(套)产品的鉴定时间或售出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同时关键部件单个价值不低于200万元,单机价值不低于300万元,成套设备价值每套不低于1000万元。

2.对列入国家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产品、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制造企业,结合企业实际投保情况,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20%给予补贴。

3.对符合国家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新材料,在中试后首个合同额不低于30万元的销售批次,在合同完全执行后,按销售合同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户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对工业制造业中各行业缴纳增值税额排名前30名且增长15%以上(含15%)、缴纳增值税增加额大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企业,按照缴纳增值税增加额的3%给予一次性经济贡献奖励,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于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鼓励企业开展精益管理。对精益管理咨询企业,按照企业规模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支持,补贴比例不超过咨询费用总额的50%。具体为: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每户企业补贴额度上限不超过30万元;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企业,每户企业补贴额度上限不超过20万元;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每户企业补贴额度上限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按申报当期实际完成改造投资的40%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含市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的公共设施、配套服务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按申报当期实际完成改造投资的30%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新增单笔(一年期)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贴息比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30%。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对开发区(园区)内符合“飞地经济”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或加大力度支持。


第三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工业专项支持,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好经营业绩和较高资信等级,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职工保险费;

3.具有一定经济规模,近二年经济效益较好;对新设立企业的新建项目重点审核项目投资方的投资能力;


第十六条 对年度内已获得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安排工业专项支持。


第四章 组织流程

第十七条 工业专项的项目组织工作在上一年度的下半年开始,8月底前完成项目预算编制,11月底前完成预算审核并上报。工业专项预算执行年度主要完成项目评审、计划报批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八条 市工信局根据本细则规定,以及工业专项执行年度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确定工业专项的重点支持方向,并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按工业专项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县(市)政府工信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信局。


第二十条 市工信局按政策规定审核、梳理申报项目,分专项组成工业专项项目库,编制工业专项预算计划,并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在工业专项预算执行年度,由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专业咨询、评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或组织专家对入库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工信局负责按政策分类和上报批次,将拟报批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由市工信局起草工业专项资金计划请示,与市财政局会签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完成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按要求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工信局负责工业专项项目全过程跟踪问效,定期或不定期跟踪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项目专业评估、财务评审及绩效评价等费用,在工业专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外,取消该单位申请工业专项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底。以往相关专项资金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印发





政策咨询热线:188 0246 1662


Copyright © 2020 ICP备案: 辽ICP备09013606号-1       技术支持:沈阳蓝色科技公司

辽公网安备

在线咨询
024 3123 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