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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西区(经开区、中德园)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6/04  


铁西区(经开区、中德园)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根据《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沈政办发〔2019〕14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优化铁西区(经开区、中德园)金融发展环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完善金融政策供给,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金融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此政策。


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一)落户奖励支持。对新引进或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落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新引进或设立的有注册资本金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和区域性功能总部,按实缴注册资本额度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新引进或设立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支持设立和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并参照内资法人机构、区域性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同等补助资金。


(二)开办费补助。对新设或迁设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金融管理总部或功能总部、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投资额的6%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最高每平方米600元给予租房补贴。


(三)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或设立的机构,运营满一年后,根据上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度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在政策期限内其在区级经济贡献度部分的60%;对区级经济贡献度500万元以上的,存量金融机构以及重大金融招商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政府批准后,给予奖励,政策奖励期限为三年


(四)推动法人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支持符合条件、风险管理能力匹配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总部机构在外地设立分行、分公司,对增设分行、分公司并在我区汇总缴纳税款的,每设1家分支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高管人才奖励。经认定的金融机构高管给予个人所得税返还。年薪30万元-40万元(不含),按照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市级留成以下100%奖励;年薪40万元-50万元(不含),按照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经济贡献给予省级留成以下100%奖励;年薪50万元以上的,按照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100%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奖励期限为3年。

强化对金融高管人员的服务,在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为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沈落户、家属随迁、子女就学等提供便利条件。



二、积极发展股权投资机构、基金管理机构

(六)基金落户政策。以公司制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0.5%给予补助,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最高补助5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按募集资金规模的0.5%对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补助,实际募集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府投资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享受的资金补助,按政府出资比例相应扣除政府出资部分享受的资金补助。


(七)开办费补助。对新引进或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参照“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中开办费补助条款执行。


(八)经济贡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基金管理公司连续3年给予地方经济贡献扶持政策,每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90%的扶持资金。


(九)高管人才奖励。对新引进或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管人才参照上面“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中高管人才奖励政策条款执行。


(十)投资专项补贴。股权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区内企业达1000万元以上(扣除省、市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后)且投资期限满1年的,可按其投资规模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可按其投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股权投资企业性质为公司制,补贴对象为股权投资企业本身;股权投资企业性质为合伙制,补贴对象为合伙制企业执行合伙人或基金管理公司。



三、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企业直接融资

(十一)境内外上市融资奖励。对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400万元。对在辽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完成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企业在境内借壳上市,比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奖励。对企业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境外其他地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企业完成上市再融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二)“新三板”挂牌奖励。对成功登陆“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挂牌和融资2个阶段给予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区级经济贡献度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补贴;区级经济贡献度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补贴;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股权融资金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奖励。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标准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提升融资租赁服务水平

(十四)鼓励企业落户增资。对于在铁西区(经开区、中德园)注册,当年业务额达500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其中,实缴注册资本金2亿元以下,按实缴金额的0.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2亿元(含)-3亿元,按实缴金额的1%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按实缴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已在铁西区(经开区、中德园)内落户,当年开展业务额达500万元以上,增加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增资奖励。其中,实缴增资额3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增资额的0.5%给予奖励;实缴增资额5000万元(含)-1亿元,按增资额的1%给予奖励;实缴增资额1亿元以上,按增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五)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扩大业务规模。对于当年与铁西区(经开区、中德园)内企业合作产生的融资租赁业务额比上年新增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新增5000万元(含)-1亿元,按新增业务额的0.3%给予奖励;新增1亿元以上,按新增业务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六)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区内企业(项目)业务合作。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购买铁西区(经开区、中德园)企业所生产的设备产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针对其融资利息的10%予以贴息补助。支持铁西区(经开区、中德园)企业(项目)通过融资租赁购买设备、加快技术改造。对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目录的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智能制造、医药化工等企业(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通过与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的,经认定后给予企业(项目)融资租赁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年实际支付融资租赁利息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政策执行和管理

(十七)本政策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铁西区(经开区、中德园)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政策所称区域金融管理总部,是指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在沈阳设立的管辖辽宁省(不含大连)及以上范围的区域机构。

本政策所称区域性功能总部,是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后援服务基地、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法人和非法人机构。

本政策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沈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政策所称股权投资机构,是指依法在我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或“投资管理”,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的相关机构。


(十八)本政策按季兑现,单家企业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其当年实际地方贡献(不含本政策第十二条新三板、十三条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奖励);落户奖励以其三年内实际地方贡献为限;同一企业如符合其他相关政策条件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企业有关项目获国家及省、市转移支付资金扶持且上级部门有财政资金配套要求的,本政策扶持资金视同配套。

本政策条款如与《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沈政办发〔2019〕14号)补贴类别一致,企业应先取得市级专项资金后再向本区申请相关补助。


(十九)享受本政策财政扶持的企业必须合规经营并照章纳税,企业在享受政策兑现时须签订承诺书,如有违法经营、中途迁出、抽离资金、非正常注销或变相歇业等行为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并退回所获的各类奖励和扶持资金。  


(二十)本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由区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热线:188 0246 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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