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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家屯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6/05  


苏家屯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促进我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在深入落实、全面执行《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首次上规(上限)的工商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信局、区商务局)

(二)对进入沈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在享受市相关扶持政策基础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三)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四)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总部企业,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突破1000万元的,按照新增部分的30%比例给予奖励。沈水科技生态创新城企业另行规定。(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二、加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

(五)搭建区域中小微企业需求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按照产业、纳税、环保、科技等标准,在全区筛选100家民营企业,建立金融机构支持“白名单”,定期组织银行、担保公司、私募股权投资、证券等投融资机构与企业进行对接洽谈,为企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六)加大对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培训力度,每年组织100名左右优秀民营企业家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精益管理人才培训等定向培训。(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七)对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及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子女申请入托我区公办幼儿园、就读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

(八)每年组织开展“十佳”民营企业评选活动,并对入选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企业法人代表授予“苏家屯区优秀民营企业家”荣誉称号。(牵头单位:区工信局、区委统战部)

(九)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正向激励,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政治职务,参与劳动模范等评比表彰。邀请民营企业家代表列席区委、区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



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

(十)对民营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无偿代办制”,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

(十一)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能及时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实行首错免罚。(牵头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二)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影响正常经营的黑恶势力,不得阻碍民营企业正常的招投标和采购行为,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者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危害企业家生命健康、名誉等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的行为。(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

(十三)成立区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细化明确各单位职责任务,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大力支持。(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十四)建立征询机制,区政府每季度召开1次民营企业座谈会,倾听企业呼声与问题,及时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及服务需求,畅通政企信息互动渠道。(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十五)深入开展“万人进万企”活动,解决民营企业的诉求,助推民营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区营商局)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各项条款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宣传、落实,最终由苏家屯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中共沈阳市苏家屯区委办公室

2019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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