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沈阳市科创服务平台!

沈阳市科创服务平台

政策解读 项目申报 高企认定 知识产权

科创产业全链条服务

企业补贴申报热线

024 3123 1081

高新企业 | 高新技术企业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高新企业认定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产权 > 商标事务

商标维权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9/21  




商标侵权概念: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侵权行为认定: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侵权四要素: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商标侵权特质:
1、隐蔽性强,证据较难掌握、固定。
2、对商标持有企业造成较大市场销售冲击。
3、拉低品牌形象,误导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

维权目的:
1、停止侵权。
2、经营损失赔偿。
3、情节严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标准化服务——我们不仅办案专业,更有高质量的服务
1、服务流程标准化:
我们将每个环节细化成1000+具体的工作任务和3000+需要注意的风险检查项,明确我们每个环节的工作内容,让您清清楚楚感知我们服务的深度,让您明明白白请律师

2、服务模块明确化:
我们把日常服务内容总结为谈判、流程设计、日常咨询、合同起草与修订、文书范本拟订五大类。针对每一类服务内容,我们都有标准化的服务流程,拥弃对个人经验的依赖,依靠“集体智慧”和“大数据”为您服务。

3、交付成果清单化:
我们结合标准化的服务流程,明确服务内容,将每个环节向您交付的工作成果以清单方式列明。既便于您量化我们的服务,也便于我们不断总结提升自己的服务能力,保证全力以赴!

Copyright © 2020 ICP备案: 辽ICP备09013606号-1       技术支持:沈阳蓝色科技公司

辽公网安备

在线咨询
024 3123 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