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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双软评估申报指南


一、双软评估优惠政策

1、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年至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5、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蕞短可为2年(含)。
6、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二、软件企业评估条件
1、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居民企业;
2、需满足《软件企业评估规范T》第5条要求,其中包括:
(1)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至少具有1个有效的《软件产品评估证书》;
(5)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6)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近三年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能够提供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经营收入、软件产品、企业诚信等方面的有效证据。


三、软件产品评估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居民企业资格;
2、需满足《软件产品评估规范》第5条要求,其中包括:
(1)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2)软件产品开发生产单位所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3)软件产品的命名应符合要求。


四、双软评估流程

1、企业自愿申请:填写《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软件产品评估委托书》及其他附表,按照要求填写后将电子档发送至评审机构双软评估材料审核,初审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并交纳评估费用。

2、受理评审:评审机构每月10日前正式受理的材料当月完成评审,10日后受理的材料将自动转入下月评审。对材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申报材料,进行反馈,要求进一步完善补充;对不符合评估条件的企业不予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评估条件的企业,出具《软件企业评估受理通知书》、《软件产品评估受理通知书》

3、专家评估:评审机构组织行业、财务等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估结果出具评估报告。

4、公布:每月15日前将通过软件企业/产品评估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同时发布评估结果。


5、发证:通过评估的企业领取《软件企业评估证书》及《软件产品评估证书》





双软评估热线:188 0246 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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