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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7/01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建设,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收益,促进科技创新,提高经济质量,加快自贸区与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沈阳片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对新注册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从投产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照企业所得税地方本级财力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4—5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地方本级财力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支持科技小巨人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进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研发机构在沈阳片区设立研发中心,按照上年度其研发投入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支持沈阳片区创新主体通过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按照上年度研发设备投入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对新建的国家(国家地方联建)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给予300万元研发补助。


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沈阳片区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上年度其研发投入的15%给予补助,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向沈阳片区企业转移转化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成交价的3%,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照实际成交价的5%给予受让该科技成果的企业补贴,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政府引导,多主体合作设立科技产业创业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在沈阳片区设立种子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对在片区内设立种子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沈自贸管发 [2017]6号)给予扶持和奖励。


七、加快 “双创”孵化载体建设。鼓励科技孵化器创新运营管理模式,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对新建、改扩建的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按照其实际完成投资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实际提供房租、水、电、采暖、网络等优惠条件的给予运营费补助,对创业孵化基地年接纳入驻企业15家以上,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年补助100万元2000—5000平方米的,给予年补助60万元。每新增2000平方米且新增在孵企业10户的,增加补助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促进军民融合发展。支持沈阳片区企业开展军民融合,对参与军工装备承制以及承担装备预研计划的企业,按照其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军民融合企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按照企业所得税地方本级财力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3年。对军民融合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骨干成员,按照其个人所得税地方本级财力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3年。


九、鼓励企业申请知识产权。企业获得国外、国内发明专利和国外、国内商标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5000元和8000元、3000元奖励,同一单位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专利奖和中国驰名商标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十、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为企业年代理知识产权200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每增加50件,增加奖励1万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新设立的国际知名或进入全国同行业100强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事务所或分支机构,按照实际开办费或近一年期的运营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一、附则

(一)本政策自2017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本政策中超出沈阳市相关政策扶持范围或扶持标准的扶持资金,由沈阳片区管委会负责支付。

(三)本政策中未提及的政策按照《沈阳市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沈委发〔2017〕29号)及沈阳市相关政策执行。

(四)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由沈阳片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议定。

(五)本政策由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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